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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张立明与李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明,李宗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4171号原告张立明。被告李宗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明诉被告李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下协商解决完毕,原告张立明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张立明已预交),由原告张立明负担。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