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张立明与李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明,李宗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4171号原告张立明。被告李宗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明诉被告李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下协商解决完毕,原告张立明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张立明已预交),由原告张立明负担。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