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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尉丰云与郑秋会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丰云,郑秋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尉丰云,女,汉族,。被执行人郑秋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尉丰云与被执行人郑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1023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军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