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东宁县亿金水暖电料商店与刘元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宁县亿金水暖电料商店,刘元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1138号原告:东宁县亿金水暖电料商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东宁市东宁镇。经营者:何迪,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东宁镇。被告:刘元鑫,男,住东宁市东宁镇,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原告东宁县亿金水暖电料商店诉被告刘元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宁县亿金水暖电料商店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重新组织证据,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宁县亿金水暖电料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宁县亿金水暖电料商店负担。审判员 谢立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书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