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4186号原告:吕某某,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镡某某,女,汉族,住莱州市。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旭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