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训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训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638号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阳坊花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99474089。法定代表人:邹枝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长春,男,194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王训,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1日以被告王训已同意缴纳全部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1日以被告王训已同意缴纳全部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建新审判员 胡亚群审判员 蒋延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