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烟民一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烟执字第22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芳东审判员 张 雷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怡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