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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4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丁军鹏与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军鹏,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0204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丁军鹏,男,汉族,1983年11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申请执行人丁军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4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1828.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32206.4元银行存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王立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包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