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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4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柏斯琴行有限公司与新疆威尼斯尔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柏斯琴行有限公司,新疆威尼斯尔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472号原告:乌鲁木齐市柏斯琴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780号负一层。法定代表人:吴天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芝,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威尼斯尔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北一路北一巷45号航空嘉园小区7栋1号房。法定代表人:惠永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柏斯琴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威尼斯尔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袁俪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思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