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黄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38号罪犯黄伟,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州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隆玉、杨素连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3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48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4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25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伟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32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黄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黄伟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黄伟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获奖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84.2分。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因内务差、出工迟到累计被扣2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奖扣分通知单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伟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又有扣分记录,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伟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