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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4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方某甲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4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甲,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修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修水县。因涉嫌非法经营,2015年9月11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派出所抓获,同月23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月29日由修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由修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甲非法经营一案,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晚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方某甲在家从事地下“六合彩”经营活动,共计接受下线方某乙报来的“六合彩”码单共计221070元,其中142350元未付款。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方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方某甲向公安机关上交违法所得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银行流水账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归案说明、前科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鉴于被告人方某甲从侦查、起诉到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方某甲所在社区出具的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二、被告人方某甲上交的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方某甲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莉人民陪审员  卢作旺人民陪审员  晏纯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小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