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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02民初2277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日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2月1日生一女名杨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发现被告对家庭及孩子不关心,经常迷恋网络���戏,双方为此事经常发生争吵,但是被告率不悔改,有时还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意见。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2月1日生一女名杨某某。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彼此不能相互理解、相互体谅,但夫妻感情之间并未到彻底破裂、非离不可的程度,双方应尽量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维护和珍惜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不认可,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亦未提出���据予以证明,被告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庆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