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4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涂春艳与张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春艳,张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4393号原告:涂春艳,女,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璇龙,国浩律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国浩律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毅,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涂春艳与被告张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涂春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春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春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涂春艳负担。审判员 陈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