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行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佟全锋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站地区大队行政处罚决定154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全锋,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站地区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05行初154号原告佟全锋。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站地区大队。负责人韩继强。委托代理人苏彬。原告佟全锋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站地区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全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洪艳丽代理审判员 信欣然人民陪审员 杨 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