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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8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云南朗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沾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沾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朗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8民初1381号原告云南朗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卫东,总经理。被告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燕,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云南朗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朗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卫东,被告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南朗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共计5600元的设备,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指定地点,并收到供方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一次付清。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按约支付货款,但经多次催收无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6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债务履行完毕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请。被告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欠款金额属实,对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但鉴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云南朗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依法应按约定给付相应货款,但至今被告仍未给付原告货款5600元,已违反合同约定,其依法应予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云南朗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 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花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