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2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闫治界与周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治界,周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617号原告:闫治界,男,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周某。法定代理人:段秀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治界诉被告周某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治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治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治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治界承担。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