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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7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同和顺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同和顺丰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705-2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同和顺丰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383753-0,住所地:大武口区鸣沙路79幢D区108号。法定代表人李令民,系石嘴山市同和顺丰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青,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94677-9,住所地:惠农区红果子镇兰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占军,系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同和顺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商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同和顺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240708.5元、执行费34807元,共计3275515.5元。由于被执行人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现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