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亚东与杨绍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东,杨绍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023号原告:张亚东,男,198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代理人:邢来会(特别授权)。被告:杨绍锋,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东与被告杨绍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东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保全费1245元,由原告张亚东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