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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亚东与杨绍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东,杨绍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023号原告:张亚东,男,198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代理人:邢来会(特别授权)。被告:杨绍锋,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东与被告杨绍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东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保全费1245元,由原告张亚东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