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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4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淑艳与王新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艳,王新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4043号原告:王淑艳,农民。被告:王新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艳与被告王新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维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