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4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淑艳与王新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艳,王新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4043号原告:王淑艳,农民。被告:王新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艳与被告王新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维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