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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祥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祥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2358号原告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南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93939474F。法定代表人王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挺、吴松,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祥发,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祥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依法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贤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