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82执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李自水、李自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李自水,李自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2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被执行人李自水。被执行人李自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s李自水、李自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29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45570.8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自和银行存款4206.66元,依职权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延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