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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终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珠里村民委员会与林茂兴、林宝山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茂兴,林宝山,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珠里村民委员会,漳州市芗城区交通建设开发公司,漳州惠民拆迁有限公司,林来水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1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茂兴,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曹繁有,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萍芳,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宝山,男,195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吴丽娜,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珠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珠里村。法定代表人:林炳南,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育裕,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交通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胜利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先文,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漳州惠民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元光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林锦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先文,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林来水,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上诉人林茂兴、林宝山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珠里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交通建设开发公司、漳州惠民拆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林来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4)芗民初字第3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认为: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4)芗民初字第33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茂兴、林宝山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花 絮审判员 翁艺晖审判员 李 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