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孟培官与沈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培官,沈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3民初1640号原告:孟培官,男,194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沈雪平,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孟培官与被告沈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培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雪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培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沈雪平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自诉讼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判由沈雪平负担。事实和理由:沈雪平以缺资为由,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人借现金人民币80,000元,有沈雪平出具的借条作为债务事实证据,借款后,沈雪平不守信用,拖欠不还,经本人多次催讨未果。沈雪平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沈雪平于2012年4月20日向孟培官借款人民币80,000元,未约定利率及还款期限,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孟培官,后经多次催讨,均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沈雪平结欠孟培官借款本金80,000元,有沈雪平签名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借条中双方虽未约定利率,但孟培官在庭审中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来计算利息,其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沈雪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沈雪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孟培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沈雪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厚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全丽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