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9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宁海清与福建省泰宁县内外矿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清,福建省泰宁县内外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9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宁海清,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内外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法定代表人黄伟忠。申请执行人宁海清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内外矿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泰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生效的泰劳仲案(2015)42号调解书,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工资及赔偿款73315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内外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的中国银行泰宁支行存款484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执行费外,余款46926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其他银行大额存款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内外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海清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生效的泰劳仲案(2015)4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宁海清未实现的债权欠款263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李家永审判员 吴清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