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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毛竞寅、屠国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竞寅,屠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毛竞寅被执行人屠国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北商初字第0053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屠国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屠国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屠国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屠国萍的配偶余道忠(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的00×××27的存款人民币9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晓亭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胜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