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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3469号原告:王某。被告:袁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忠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