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0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重庆雪川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何晓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雪川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何晓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0550号原告:重庆雪川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任春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作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何晓英,女,汉族,1987年10月13日生,住。原告重庆雪川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晓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纠纷一案,经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产假工资。原告认为,仲裁审理时原告未收到通知,仲裁委缺席审理后支持了被告的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600元及产假工资4200元。经审查,2016年2月29日,被告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700元及怀孕、产期、哺乳期工资4200元。2016年5月25日,该委作出渝九劳人仲案字(2016)第7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600元及产假工资4200元。原告不服裁决,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案中,被告申请仲裁时只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生育保险待遇损失,渝九劳人仲案字(2016)第710号仲裁书也仅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600元及产假工资4200元,该裁决金额未超过同期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1500元/月×12个月=18000元。虽然仲裁裁决书未明确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但本案的仲裁裁决符合终局裁决的法律规定,故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基于该仲裁裁决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雪川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