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玉霞、卞其勇等与李德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霞,卞其勇,卞荷花,李德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2968号原告:张玉霞,市民。原告:卞其勇,市民。原告:卞荷花,市民。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薛加兵,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德善,市民。原告张玉霞、卞其勇、卞荷花诉被告李德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张玉霞、卞其勇、卞荷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霞、卞其勇、卞荷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玉霞、卞其勇、卞荷花负担。审判员 李正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