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9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宋连红与周学权,叶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连红,叶天成,周学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29民初407号原告:宋连红,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柳杨村*组**号。被告:叶天成,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岩南村洪公塘**号。被告:周学权,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和平村*组**号。原告宋连红与被告叶天成、周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叶天成、周学权下落不明,于2016年5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连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天成、周学权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在重庆法制报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连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叶天成归还原告宋连红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周学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叶天成于2015年10月30日向宋连红借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周学权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并出具《借条》一张,三方约定2015年11月30日还款,还款时间到后,宋连红多次向叶天成催要借款,叶天成至今分文未还。叶天成、周学权未作答辩。宋连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宋连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公告费发票》。叶天成、周学权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宋连红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30日,叶天成向宋连红借款,并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宋连红现金贰拾万元正(小写:200000.00元),期限一个月,定于2015年11月30日归还,到期不还,按月息6%计付利息。用全款购周学权住房一套(顶层)作抵押。”的《借条》,周学权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扣除按月利率3%计收2015年10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利息6000元后,宋连红实际向叶天成支付借款194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叶天成未归还借款,亦未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叶天成向宋连红借款,约定2015年11月30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叶天成未按约定还款,应依法承担还款义务。宋连红所持《借条》借款金额为200000元,但根据宋连红在庭审中的陈述,其在按月利率3%扣除2015年10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利息6000元后,实际交付给叶天成194000元,故应以194000元认定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24%支付2015年10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利息。《借条》约定“到期不还,按月息6%计收利息”,现宋连红要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收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叶天成在《借条》中承诺“用全款购周学权住房一套(顶层)作抵押”,但并未明确房屋具体信息以及进行抵押登记,该抵押权未能设立,二被告亦未出庭证实叶天成购买周学权房屋的事实。周学权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应对《借条》所载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天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宋连红借款本金194000元,并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周学权对被告叶天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周学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叶天成追偿;四、驳回原告宋连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828元,由被告叶天成、周学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佳畅审 判 员 贾 磊人民陪审员 余绍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