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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王会学与刘天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学,刘天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7民初1304号原告:王会学。被告:刘天柱。原告王会学与被告刘天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会学、被告刘天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会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清偿其烟酒款568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3日至2015年10月18日期间,被告先后��次从其处购买烟酒,欠款5680元,经其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未还。刘天柱承认王会学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天柱清偿原告王会学欠款5680元。上述判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天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俊杰人民陪审员  张登峰人民陪审员  刘 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