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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2刑初267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6)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丁素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振宇、人民陪审员肖正江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徐金辉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6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路其经营的“某某电游室”内投放了一台八座的打渔机和一台八座的鲨鱼机供人赌博,并从中牟利。2016年2月2日,桃江县公安局对“某某电游室”进行检查后,现场查获并扣押打渔机和鲨鱼机各一台。经检验,被扣押的游戏机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可以同时容纳十六人进行电游赌博。2016年2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对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路其经营的“某某电游室”内投放了一台八座的打渔机和一台八座的鲨鱼机供人赌博,并从中牟利。2016年2月2日,桃江县公安局对“某某电游室”进行检查后,现场查获并扣押打渔机和鲨鱼机各一台。经检验,被扣押的游戏机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可以同时容纳十六人进行电游赌博。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2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打渔机照片,证实被扣押打渔机、鲨鱼机的情况。二、书证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2、桃江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打渔机、鲨鱼机各一台。三、证人证言证人郑某辉的证言,证实的情况跟刘某某供述的情况一致。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她家住在桃花江镇近桃路97号,共三层。第一层是门面,用来做电游室生意,二楼有一间房摆放了两台打渔机,其中一台能正常使用,另一台有点接触不良,不能正常使用,因平时没有什么人来店里玩,基本上没有开。三层是卧室。她是电游室的法人代表,从2013年开始经营。一层电游室有一台鲨鱼机、一台麻将机、三台斗地主机、一台老虎机、四台大型老虎机,除鲨鱼机能正常使用外,其他机器都是坏的,只是摆设。电游室办理了娱乐经营许可证。打渔机、鲨鱼机都有八个操作盘,都可供八个人同时操作,玩家按照100元兑换10000积分的比例向店里兑换,同时玩家可以通过游戏获得积分,然后用积分按照10000积分兑换100元现金的比例向店里兑换。2016年2月3日晚上,有一个小伙子来店里的鲨鱼机上了50元5000积分,后他赢了5000积分之后,用10000积分跟店里兑换了100元现金。五、鉴定意见益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关于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赌博机认定书,证实被扣押的鲨鱼机、打渔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为赌博机。六、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2月2日22时许,公安民警对某某电游室进行检查后,当场查获并扣押8座打渔机、鲨鱼机各一台。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某某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所提交之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本案涉案事实,均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某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同年8月19日,该局作出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一贯表现较好,监管条件较好,再犯罪风险较低,建议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被告人刘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素娟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人民陪审员  肖正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辉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