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李记锁与杨站忆、石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记锁,杨站忆,石雪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737号原告:李记锁,男,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杨站忆,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石雪红,女,1981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记锁诉被告杨站忆、石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记锁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杨站忆、石雪红名下100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诉讼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杨站忆、石雪红名下100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其它财产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李记锁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张会拓所有的豫C×××××奔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三、对原告李记锁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姜成侠所有的豫C×××××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四、对原告李记锁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李洋洋所有的位于伊川县鹤鸣西路北侧鹤鸣花园7号楼1单元2楼西户的伊川房权证(2010)字第139**号房屋予以查封,允许使用,不允许变卖、毁损。财产保全费5000元,暂由原告李记锁垫付,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桥坡审 判 员 范新伟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一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