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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4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姜玉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姜玉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871号原告: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文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振,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姜玉红,居民。原告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玉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慧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逸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