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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兰某与马某、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马某,辛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174号原告:兰某,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肖乾龙,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辛某,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与被告马某、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兰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兰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兰某负担。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欢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