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701号原告: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安缆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滕学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长石村。法定代表人:张锦彬,职务不详。原告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凯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