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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大帝(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与魏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帝(福建)科技有限公司,魏旺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467号原告:大帝(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尼葛工业园北区1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481100025858。法定代表人:柯金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武松,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魏旺斌,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系信隆发皮塑(东莞)营业部业主。原告大帝(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帝(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帝(福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倪 健人民陪审员  林燕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永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