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3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敖某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1464号原告:敖某某某被告:罗某某原告敖某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敖某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敖某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国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