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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敖某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1464号原告:敖某某某被告:罗某某原告敖某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敖某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敖某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国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