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5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王朝友与周磊、张西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友,周磊,张西坤,阜阳市宏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430号原告:王朝友,男,1966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阜南县。法定代理人:庞允芳,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建敏,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战龙,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磊,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周伟,市民。被告:张西坤,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阜阳市宏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港利金茂广场6#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417X8(1-1)法定代表人:谢彦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华萍,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奎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81Q。负责人:张东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雷,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朝友与被告周磊、张西坤、阜阳市宏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7566元(原告已预交1000元),减半收取计8783元,由原告王朝友负担1000元,本院免收7783元。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夏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