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楠诉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西安市支公司、齐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楠,齐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张楠,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齐星,男,汉族,居民。原告张楠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西安市支公司、齐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1024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西安市支公司赔偿原告张楠各项损失共计52078元,被告齐星赔偿原告张楠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04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齐星负担684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齐星拒不履行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张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星按判决书内容向本院交纳案件款2604元、案件受理费684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张楠已领取案款2604元以及案件受理费684元,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张楠表示予以放弃,不再要求执行,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席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