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49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徐学忠与刘越、宋美芳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忠,刘越,宋美芳,刘广奉,刘月英,陈海涛,李俊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905号之二申请人:徐学忠,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刘越,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宋美芳,女,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系被告刘越之妻。被申请人:刘广奉,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刘月英,女,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系刘广奉之妻。被申请人:陈海涛,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李俊清,女,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系被告陈海涛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学忠与被申请人刘越、宋美芳、刘广奉、刘月英、陈海涛、李俊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学忠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海涛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刘越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及查封被申请人宋美芳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徐学忠所提110万元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海涛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被申请人刘越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及被申请人宋美芳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各一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学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爱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克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