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鹏才与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广元利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才,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广元利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2271号原告:赵鹏才,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先华,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负责人:王成松,经理。被告:广元利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负责人:安元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才诉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广元利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鹏才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鹏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50元,由原告赵鹏才承担。审判员 李瑞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培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