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乔水军与王雷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水军,王雷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4民初2950号原告:乔水军,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伟杰,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雷杰,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原告乔水军与被告王雷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水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伟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文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20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后被告向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故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将事实陈述为:原告为被告运送车辆,被告欠原告运费未还付,经双方算账,被告欠原告运费152000元未付,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催要未还。被告辩称,被告只是为原告出具了收条,却没有收到原告的152000元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原告乔水军为被告王雷杰从郑州货运中转站向各4S店运送商品车,被告王雷杰支付运费。2016年3月23日,双方就运费进行算账,被告尚欠原告运费152000元。被告不能当即付清,承诺作为借款之后偿还,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2016年3月23号王雷杰向乔永军借款十五万贰仟元整(¥152000)。本院认为,原告虽起诉时诉为民间借贷,但其诉讼中已说明实际是运输合同关系产生之债,本案案由应为运输合同纠纷。被告拖欠原告运费未付,有其为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可以认定,被告依法应当支付,对于原告要求支付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雷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乔水军借款152000元。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被告王雷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峰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