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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四川立信能源有限公司与兰州顺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立信能源有限公司,兰州顺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立信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蒋立信,经理。被执行人兰州顺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陈宏才,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立信能源有限公司与兰州顺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兰州顺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的应收执行案款70万元,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四川立信能源有限公司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1574429元及利息,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