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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7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仕株与周文国、周长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仕株,周文国,周长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897号原告:张仕株。被告:周文国。被告:周长淼。原告张仕株诉被告周文国、周长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仕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仕株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仕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张仕株负担。审 判 员 张全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