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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合肥龙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吴学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龙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吴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91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龙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73168034-5.法定代表人周琪,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学荣,男,汉族,1968年10月13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皖0123执9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吴学荣在中国建设银行肥西支行的账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对被执行人吴学荣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正 满审判员 商 志 强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小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