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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汤健与滕幼琦、朱佳轶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幼琦,汤健,朱佳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幼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健。原审被告:朱佳轶。上诉人滕幼琦因与被上诉人汤健及原审被告朱佳轶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3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滕幼琦上诉称,签订合同时双方对被上诉人的地址未确认,应当以被上诉人现在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故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汤健(甲方)与朱佳轶(乙方)、滕幼琦签订的借据约定了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等内容,该借据签订时甲方汤健的户籍地在苏州市××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滕幼琦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乐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