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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2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冬玲与付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玲,付百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299-4号申请执行人李冬玲。被执行人付百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冬玲与被执行人付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付百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冬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付百胜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冬玲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杨建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