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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8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建金与余国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金,余国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8609号原告刘建金。委托代理人裘灿钢,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国坚。原告刘建金为与被告余国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国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制作广告。2015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确认欠原告广告制作费53606元。此后,被告已支付原告40000元,余款13606元至今未付。2016年6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3606元。上述事实,有被告向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制作广告,被告未及时付清相应价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余国坚支付刘建金价款13606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余国坚负担。该70元案件受理费,刘建金已向本院预交,刘建金同意余国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雨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