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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8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恒兴建材物质商行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金水区恒兴建材物质商行,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8478号原告郑州市金水区恒兴建材物质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经营者李建邦。委托代理人李红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登武。原告郑州市金水区恒兴建材物质商行诉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金水区恒兴建材物质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7元,减半收取116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文文审 判 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