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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顺玉与被执行人延吉市��瑞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崔红花之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顺玉,延吉市祥瑞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崔红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711号申请执行人金顺玉,女,1961年5月1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执行人延吉市祥瑞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红花,经理。被执行人崔红花,女,1987年12月8��生,朝鲜族,系延吉市祥瑞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延吉市建工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延吉市祥瑞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崔红花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金顺玉购房款26529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385元、执行费396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711-1号执行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延吉市祥瑞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红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延吉市祥瑞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2016年5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延吉市祥瑞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崔红花名下无车辆(2016年5月9日查询)、房���(2016年8月1日查询),被执行人崔红花名下有存款3100元。2016年8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崔红花的存款3100元扣划到本院。2016年8月23日,本院将执行款31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6年8月9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71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延吉市祥瑞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崔红花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2016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明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