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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辖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民,郑秀芝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94号原告:邓德民,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被告:郑秀芝,女,1948年3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清顺(被告郑秀芝之夫),男,1953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清德(被告郑秀芝之小叔子),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原告邓德民与被告郑秀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邓德民诉称:邓德民与郑秀芝系东西院邻居,邓德民居西,郑秀芝居东。2016年3月12日,邓德民家安装空调,郑秀芝将安装在邓德民房屋后的铁栅门锁上,不让邓德民安装,双方发生纠纷。郑秀芝在邓德民房屋后安装铁栅门还上锁,严重影响邓德民对房屋的修缮和使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邓德民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郑秀芝将安装在其房屋后的铁栅门撤除等。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郑秀芝之夫任清顺的弟弟任清德系该院人民陪审员,且郑秀芝又委托任清顺、任清德为其诉讼代理人,故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郑秀芝之委托代理人任清德系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回避情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宜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其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陈学芹审判员  张 灵审判员  黄 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金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